首先,我们来探讨一种名叫“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据该制度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存在相互的债务关系且并无明确的履行顺序时,他们应该共同地履行这些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希望通过延迟履行义务以获得更多的谈判筹码,那么其必须接受另一方要求其立即履行义务的主张。
若在另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债务后发现其履行行为并不满足先前的约定条款,这一方也不得不停止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有权拒绝相应的恢复要求。
其次,我们来看“先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
在同一债务关系中,如果双方明确了谁应先行履行债务,那么彼他即可根据这一约定来遵守责任次序。
也就是说,如果剩下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职责,那么他就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同样,如果提前履行债务的那一方发现所履行的债务与约定不符或者交付给对方的标的物没有达到预期的品质标准,他也有权停止当前的行为并拒绝相应的继续履行要求。
此外,还有一种称为“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值得我们关注。
它是指那些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人在有足够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下列几种情况之中任意一种时有权暂时停止履行义务:
(1)另一方的经济状况迅速恶化;
(2)涉及资金转移和抽逃行为损害债务的清偿能力;
(3)严重影响商业信誉并降低其履行能力;
(4)以及在其他可能导致其失去或严重削弱其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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