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
二、办理资料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特定人员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直接受理;
3、审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初审后,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审查;
4、决定: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或《不批准定居通知书》,同时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特定人员由公安部审批。
四、办理时间
60个工作日
五、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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