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能不能适用传唤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被控犯有强奸罪名的嫌犯,依然是可以适用传唤的调查手段之一,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的。
根据该项法规,当公安机关认为某一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立即逮捕或拘留时,便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因此,只要强奸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了上述条件,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法采取传唤措施展开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强奸罪能不能申请取保
在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前的任意时刻内,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种情况,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申请获得取保候审:
首先是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将其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处罚措施中;
其次是他们可能面临着被流放至长期有期徒刑以上严厉刑罚,且通过给与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性;
再者,如果他们身患重疾,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无法承受或者继续在监禁状态下生活;
最后,当案件审理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考虑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强奸案件中,可以适用传唤程序以供侦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推进办案过程中若判断无需立刻实施逮捕或者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有权对该类犯罪嫌疑人发出传唤命令,要求其前往特定地点或是实际居住地区域接受警方的审讯询问。据此分析来看,只要涉及到强奸案的相关嫌疑人符合各项条件及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就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采纳传唤手段展开深入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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