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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现在录取你的学校放人,你找现在学校管学籍的老师,写好转学申请,申请很重要你可以上网查一下什么样的理由学校不得不放你走
二,现在学校省的教育厅放不放人,这个也是很重要,一般学校不放人你就说教育厅都说放人,教育厅不放人你就说现在学校和接收学校都同意了,所以说你转学的理由一定在充分
三,找到你接收的学校,其实这个可能应该是你首先应该做的,因为没有接收的学校根本很难说你转到那里去四,最后找接收学校的教委就很好解决了相关转学材料:转学申请书,接收地同意接收确认表,你学了一年的二学期末考试成绩单加学校盖章,你学校出具的省统一招生录取通知名单花名册的复印件加盖章,最好转好了,部分资料你还要寄回原校的因为你转学你现在的学校就有流失,收入也有减少,一般学校是不会让你转学的,所以要是你没有关系的话学校会层层阻挠你的,直到你筋疲力尽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按录取学校和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系(专业)与转学。家长工作调动、转业等都不能作为转学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转学、转系(专业)要严格掌握,对学生情况要仔细审查,没有充足的理由不得转学和转专业。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学前办理。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学课程的全部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转学、转系、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学生应当服从调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六)国家计划外转入国家计划内者;
(七)自费生转为公费生者;
(八)委培生、定向生转学、转专业后构成违约者。
第二十七条转系(专业)办理手续: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主任审查后,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并报省教委备案。备案文件须说明转系(专业)的理由,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系(专业)者,须附医院证明。
第二十八条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校学生转学,必须有以下材料(简称转学材料):
1、有转学学生名字的省招办盖章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二)学生在省内高校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系主任同意后,将学生申请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并附上转学材料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不同意接收,则复函说明;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省教委,请示须附上齐全的转学材料;3、省教委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如同意转学,则批复拟入学校。批准文件抄给转出学校及两校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
(三)高校学生出省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须有两省(直辖市、自治区)四方(双方学校及其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的意见,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请示,请示同意后由转出学校与拟转入学校发函联系。
2、接收学校若同意接收转学,则报请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批准文件同时抄给转出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教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粮食部门,据此办理户口及粮油转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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