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类行为可能牵涉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具体的归责范围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与判定。
关于“淫秽物品”这一概念的界定,其内涵主要包括描述性行为或裸露色情的程度达到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尚、邪典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和其他具有明确不良影响的淫秽类物品。
相反地,那些有关人体生理学、医学知识领域的科学著作并不计入淫秽范畴;
同时,那些包含色情内容但又具备艺术价值及人文属性的文学、艺术作品也被排除在淫秽之列。
“传播淫秽物品”,则是以散布淫秽书刊、电影、视频、图片或者其他任何能够引起社会恶劣反应的淫秽物品为手段,扰乱了我国对于淫秽物品所制定的严格管理制度,并且对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的违法行径。
如果有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这种渠道来进行大规模的淫秽视频传播并从中获取暴利,这便构成了非法牟取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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