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选举怎么才是双过半
时间:2021-08-28 06:41:28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业委会选举怎么才是双过半

业主委员会成员选票双过半指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和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即是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因此需要人数面积双过半。

二、业委会选举过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1、首先,管理处员工是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业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明白征询表中所列征询事项必须要达到的法定比率要求,并注意其计算基数的不同:如选举业委会委员所要达到的比率;选聘物业公司所要达到的比率;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所要达到的比率;其它征询事项所要达到的比率。

2、管理处应业委会审核后的换届计划实施换届选举工作,如管理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到业委会,避免因反馈延误而造成选举工作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确保每步工作计划都能顺利、及时完成。

3、在换届选举前应告知(好以书面形式)所在街道办,根据街道办的意见,在其监督下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在选票统计、唱票前应提前联系街道办、居委会、片警和业委会成员,确定他们是否能够按时参加或其能够出席会议的时间,保证换届选举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三、终止业委会委员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n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n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n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n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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