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原告说话技巧有哪些?
时间:2023-08-03 11:50:11 1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很多人为了维权出于无奈做了原告,在开庭时却不知该如何说话。那么,原告开庭时说话要注意些什么?首先,原告要勇于面对,树立良好的心态。法庭其实是一个通过沟通、辩论解决纠纷的场所。所以,原告要知道沟通或者辩论规则。要熟悉法庭庭审流程,了解相关的专业术语,知道法官和律师在说什么,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其次,要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官指挥,在法官或者对方说话时认真倾听,不插话,不抢话,尊重他人说话的权利。在庭审的各个环节,法官询问或要求当事人陈述意见时,都会明确是要求原告还是被告回答。如果法官在某一环节,或对某一问题没有询问原告意见,原告确实有需要陈述的,可以向法官提出,得到同意后再陈述。再次,原告作为当事人,要围绕起诉的事实、请求及证据说话,不要答非所问,说题外话。在陈述案件事实或辩论时,要自信、坚决,简洁明了,做到冷静、理性,不冲动,说话有条理,逻辑清晰,观点明确、不含糊。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带有感情色彩,但要自然、恰到好处,切忌情绪化,否则将适得其反,容易影响法官对其信任或好感,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法院立案原告要到场吗

不需要,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开庭时需要到场,公民(自然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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