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成本差异如何结转
时间:2023-04-24 10:02:12 2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山东省肥城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市某有限公司2006年度实施检查时,发现了一例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的偷税案例。该局通过查账得知,该公司2006年“原材料--焦粉”科目年末余额25449.90元,而焦粉的材料成本差异年末贷方余额为48735.69元,年末结存材料差异率为-191.5%。

如果按照常理分析,出现材料成本节约差过大、差异率过高的情况一般是计划价格定得过高,经抽查该单位当年入库焦粉凭证发现,其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相差幅度只在10%左右。

原来,2005年该公司购入焦粉时,当时约定价格高于计划价格45903.79元,因对方未开具发票,暂按计划价估价入账,材料成本差异账面少计借方数45903.79元。该公司在2006年1月份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时,按年初材料成本差异贷方78282.20元减除45903.79元后的余额进行成本结转。

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按照年初账面材料成本差异的实际金额,按月逐笔结转计算,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而不能无凭据的调整材料成本差异。该单位原材料———焦粉由此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45917.64元,且焦粉经生产加工后形成的半成品、产成品年末均无余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因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少结转贷方材料成本差异45917.6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5152.82元,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公司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15152.82元属于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15152.82元。同时督促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账务调整:

借:材料成本差异45917.64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917.64元。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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