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可以设定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专利权质押需要登记吗
专利权质押是需要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二、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的情形
专利权质押和商标质押类似,有能成功质押,自然也会出现不予登记的情况,以下就是常见的10个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2、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3、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5、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7、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8、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9、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10、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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