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质押专利权变更吗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二、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如果新增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填写新增专利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新增”两字;如果减少质押专利的,应当在“变更后”的空格内写明所去除的专利号,并在该专利号前写明“去除”两字。
(二)变更协议
当事人未在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附具双方当事人签章的声明,并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要写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原因;二是要写明该变更协议继续有效;三是要承诺愿意承担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
三、办理质押变更部门
(一)原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的,当事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变更。
(二)原专利权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办理的,当事人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办理变更,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部专利事务服务处办理变更。
(三)当事人提交的变更请求文件齐备、手续合格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变更合格结论,并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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