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全文8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