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被告抗辩后原告该怎么办需要按照流程进行答辩等。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3、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二、民事诉讼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处理我们应遵循“先刑后民”之基本原则予以处置。对于涉及民事争议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告终结前,可以暂时停止其审理工作,待刑事案件结案之后,方可重新对此类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时,应尽最大可能地保障并方便广大诉讼参与者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必须确保在整个过程中,诉讼参与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得到公正和平等对待,故此,人民法院绝不应当因其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而剥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权利。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受理。在立案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相关事实真相,并依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进行诸如答辩环节这样的程序操作时,我们必须遵循严格的运作流程和步骤。首先要注意的是,抗辩权的行使务必建立在请求权行使的基础之上,若无请求权的存在,抗辩权的存在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其次,抗辩权仅仅能够根据法律明确规定而得以产生,既定条款中规定的抗辩事由仅能够引发合同上的权益关系,绝非抗辩权本身可以具备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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