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
确定具体的解除日期对于避免争议较有意义。
三、五险一金缴纳的截止日期
工资是结算到合同解除之日,五险一金可不是。
四、经济补偿金是否需支付以及支付多少
经济补偿金是离职时发生争议最多的问题,且也是金额最大的项目,应予以特别、单独的说明。
五、除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所应支付费用明细
1、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数额、相应的未报销费用、奖金、其他未结算的款项;
2、年休假待遇。之所以特别强调,是因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年休假待遇一般都是还来不及享受的,并且年休假已享受的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所以对于年休假待遇,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不留手尾;
3、欠单位的未结算借款、预支款等。
六、经济补偿金及相应应税款项的纳税
七、向用人单位及关联公司的权利主张
如果有关联单位的,还要对此进行说明。尤其是关联公司经常存在交叉用工的情形,如未作此约定,则员工另行向关联主体主张权利时,也有被支持的可能性。
八、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是否需履行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最终发现,其实很多员工无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必要性,如果没有在劳动合同解除前解除竞业限制,则需要按月支付30%的工资的补偿。
九、商业秘密的保护
关于商业秘密,如有必要而在之前又没有约定的,可在离职协议中作相应约定。
十、兜底条款
再无基于劳动关系的存续及解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再无争议,权利义务终止,乙方不得通过任何的方式及途径再向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主张任何的权利。
十一、其他
双方根据自身情况,另作约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经济补偿
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额情形有:
按发生原因划分,以下七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单位单方面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员工被迫解约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须支付劳动合同。
4、额外补偿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
6、克扣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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