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往往与醉酒驾车行为相互交织,所涉及的犯罪情节颇为严峻。醉酒驾驶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违法行为,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危险驾驶罪”范畴;
然而,倘若该等行为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则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当这两种犯罪性质叠加,必将导致司法机关对于被告人的惩罚力度得以大幅提高。不仅如此,醉酒驾车还会对公民的个人信誉以及社会生活产生深远且持久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4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