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且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借款可以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发布公告加强管理。
在纳税年度内,如果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且在該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归还,并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那么该借款可以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该借款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借款征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借款征税问题的公告,个人投资者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为了支持个人投资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生产经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同时,这一规定也提醒投资者,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安排资金用途,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且在纳税年度结束时仍未归还,并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该借款可以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为了支持个人投资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生产经营,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提醒投资者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安排资金用途,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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