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意义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血亲关系的,另外一种是基于收养、或者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是不能断绝关系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因为收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但是养子女被养父母抚养成年,养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时,养子女仍应当给付生活费。
一、成年了,父母要与我断绝父子关系,可以吗
1、自然血亲关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吗?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的情形:
1、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如果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不可以要求养子女返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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