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害性驾驶罪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首先,一种是指在驾驶过程中进行非法的竞速比赛,并且情节恶劣者;
其次,则是指在酒精麻醉状态下仍执意驾驶机动车上路,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第三种情况,则是与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旅客运输相关的车辆相关,这类车辆如果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载人,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同样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涉及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设立此项罪名的初衷在于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确保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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