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1、后车与行驶中的前车相撞形成的追尾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形成的追尾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形成的追尾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追尾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尾随而行时,后车车头与前车车尾相撞的行为。主要由于跟进间距小于最小安全间距和驾驶员反应迟缓或制动系统性能不良所致。
交通事故追尾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追尾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追尾事故的,根据其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追尾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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