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四节数罪并罚部分的法律规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行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
法定合并执行刑期怎样的
刑法中合并执行又称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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