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您清楚临沧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各项程序,了解有关规定,节约您的宝贵时间,同时避免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请您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
直接申报纳税程序
一、开设税款预储帐户:
请在大厅内银行代办点开设税款预储帐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印鉴:财务章、私章各一枚),进行纳税申报前须确认开户手续完毕并提前三天将税款足额转至该帐户。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核定通知书》所核定的纳税期限内,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进行申报(注意表上填写微机编码后五位)。其中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无论有无应税项目均须按月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无论有无应税项目均须按季进行申报。
三、税款缴纳:
征收窗口开出相应完税(费)凭据后,请纳税人核对:缴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税种及实缴税额栏,核对无误后必须于当日到银行代办点盖章解库。
四、资料移送:
办完以上手续后,请将申报表一份、缴款书第五联送交专管员。
五、提请注意:
如未经批准超越《纳税期限核定通知书》所核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申报或未在开票当日到银行解库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办理储蓄扣税申报纳税的程序
1、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自愿申请采用储蓄扣税申报纳税方式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当期国税核定增值税通知书或者完税凭证(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如实填写《储蓄扣税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由主管分局专管员、分局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我局征管科审批。
2、征管科审核批准后,主管分局及时核发《储蓄扣税申报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
3、纳税人持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储蓄扣税申报纳税方式核准通知书》,与我局指定银行签订委托代交税款协议书,开设储蓄纳税账户,授权银行在每个法定纳税期内按照地税机关传递的核定税额直接从其账户上划交税款。
4、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前,在储蓄纳税账户中存入当期应纳税款。每月10日前,银行根据地税机关传递的扣税信息,对账户正常(存款金额足够支付当月应纳税额的)的纳税人实时下账,纳税人即完成当月申报纳税事宜。
5、银行划转税款时开具的银行内部收款票据,纳税人可作为税款支付凭据,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到地税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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