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居间合同中的居间服务人员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
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满足相关的条件,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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