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应做以下工作]:
首先,合议庭进行审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全体成员退庭审议。审议时,应当首先对未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进行评估和认证;第二,查明案件事实;第三,讨论如何使用法律。同时,还要研究解决物证处理、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应当做成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其次,作出判决并公开宣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非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告的,一般应当先作出判决结论,由审判长在合议庭成员重新开庭后宣告判决,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需要司法委员会讨论和裁决的案件只能定期判刑。审判长可以将定期量刑的时间、地点当庭通知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另行通知。正常判决宣告后,应立即发布书面判决。第三,解释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判决宣告后,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上诉权利和上诉注意事项。宣布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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