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发明专利属于公司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单位实施的或者主要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本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要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首先要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明确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种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自己的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一是本人在工作中的发明创造,第三,辞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原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报废或者转让,是指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所谓“主要使用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是指使用单位的资金、设备、备品备件、原材料或者非公开的技术资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本单位完成的,而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完成发明创造,必须具备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也是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完成发明创造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可以不予考虑。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以合同形式约定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的,该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综上所述,对于职务发明的规定,个人利用单位提供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发明创造的,属于职务发明,公司有相应的任务分配,则该专利不属于个人,申请专利时将作为专利权分配给公司
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如何识别非职务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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