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从2001年开始追求叶小姐。2003年3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叶小姐提出想买房,黄先生便主动拿出30万元交给叶小姐作为购房资金。叶小姐用该笔款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同年10月俩人结婚,该房被叶小姐用于对外出租。目前,因黄先生移情别恋,俩人面临离婚。该房产已升值到50万元。黄先生认为该房产系其出资购买,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叶小姐认为购房资金是黄先生对自己的婚前赠与,且房产证在自己的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房产律师解答:
该套房产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是看双方当初购买该房产时是否达成了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一致意见。由于双方目前争议较大,均不承认是出于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购房,且叶小姐在婚前已取得了房产证。故应认定该房产属于叶小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叶小姐提出的3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的说法在黄先生不承认的情况下是难以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所以,如果叶小姐不能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则该笔款项应作为其对黄先生的债务由其返还。
特别提示:
对于黄先生而言,比较幸运的是叶小姐还承认30万元购房款是其出资的。如果叶小姐不承认购房时黄先生曾经出资,而黄先生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的话,则该房产只能认定属于叶小姐个人的婚前财产,且双方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黄先生无论是在房产上还是在对叶小姐的债权上都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可见,在黄先生出资的情况下,其保留当时从银行提款或将款项打到叶小姐帐户上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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