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在婚前购置房产而其产权直到婚后才得以办理,在呈现出离婚状况之后,房产的具体分割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在婚姻开始之前,夫妻中的某一方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且是以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首付,同时又通过银行进行了贷款,在他们步入婚姻殿堂之后,二人共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这笔债务,然而,房产却被记录在给予首付款的一方的名下。
当面临离婚时,这套房产应归属为登记人所有。
针对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款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财产增值部分,这个财产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由拥有不动产登记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在结婚前,某一方已经以全额投资购买了房产,但是直到结婚后才取得了房产证,在出现离婚情况时,这类房产应该被视为婚前行置个人资产,并不参与到夫妻共同财产中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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