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一旦被认定为非首套住房,贷款人就将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笔者并不反对银行采取这样的信贷政策,也不排除这一政策可能会对遏制炒房、防止房价进一步上涨起到一点作用。但是,从目前银行信贷和炒房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样的政策,更多的是防君子不防小人。因为,对房价产生明显影响的投机行为,并不主要来自于那些依靠个人住房贷款买房的普通居民。即便有一部分居民依靠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了二套以上的住房,更多的还是出于货币保值的需要,是对货币贬值的担忧,或者是为子女储备的财产,他们需要的是商品房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他们利用的是商品房的自然属性,而不是社会属性。他们购买住房的目的,也是为了省钱,而不是赚钱。纵然这些房产在将来转让时能够给购买者带来增值收益,但是,与购买新的住房付出的代价相比,也是小巫见大巫。
相反,炒房者的行为就不一样了,他们从投资商品房的那一刻起,就是为了投机。他们利用的是商品房的社会属性,而不是自然属性,他们需要的是商品房的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也正因为如此,他们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现在的问题是,真正的炒房者,又有几个是依靠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炒作的呢?他们哪个不是以经济实体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的呢?如果仅仅控制住个人住房贷款,而不控制以经济实体名义进行炒房的贷款者,能够遏制住炒房行为吗?
更重要的,炒房者不仅与银行工作人员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且这些炒房者都与银行成为了利益共同体。一旦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控制,除了会给银行工作人员的利益带来影响外,也极有可能给银行带来经营风险,就像2008年一些地方出现的“断供潮”一样。
同时必须引起注意的一个现象是,除了银行,民间金融也是炒房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我国,民间资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鲜有出路,筹集炒房资金的难度很小。前些年的炒房资金,相当一部分都是依靠民间借贷形成的。这段时间以来出现的农副产品炒作风,很大程度上也是民间资本部分撤出股市和楼市所致。
所以,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只是银行对待中央政策的一个积极反应,对住房投机行为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遏制作用。要真正遏制炒房,减少炒房对房价的助推。首先要严禁金融机构向以住房投机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贷款,一经发现,不仅要立即收回贷款,还要追究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将贷款人列入银行“黑名单”;第二,要加强民间金融管理,加快民间金融改革,规范民间信贷行为,改变目前民间金融的无序和混乱局面。同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给民间资本以更多的出路;第三,要加快房产税改革步伐,出台十分严厉而苛刻的房产税政策,像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样,让试图炒房者能够买得起房,却囤不起房;第四,加大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增加住房供应,消除住房投机的获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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