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20〕6号),国家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以下金融支持和资金补贴措施:(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进行。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地可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补贴。贫困残疾人可以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照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和创业的融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评估后,信用良好的残疾企业家可以取消反担保。(2)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贴支付。(4)首次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增加就业收入,摆脱贫困。(5)特殊教育院校教育毕业生、残疾人院校(含技师院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院校(含技师院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六)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障补贴。
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非招标方式采购;
(3)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有哪几种
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给予全方位政策扶持;
2、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
3、提供多元化就业服务;
4、依法依规维护权益。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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