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调剂
1、参保单位与参保个人到所辖区(县)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提供基础数据资料。经办机构根据提供的缴费单据,将数据传送到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2、各市、县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同时,地方财政应将收缴基金按比例上解(含所辖县)到省财政专户,入调剂金支出户。
3、当县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应向市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市级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市财政给予拨付。经市级经办机构调剂仍不敷使用的或市经办机构需调剂时,可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调剂申请,上报基金预决算,省级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对确需调剂的,报省失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制订调剂计划,进行调剂,省财政给予拨付。
4、省级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调查统计、监控基金管理,下拨调剂金、审核市县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用使用额度。
二、失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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