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到底如何认定与认定的区别
时间:2023-08-09 16:55:32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并相信可以避免,从而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比较严重的结果。除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外;

(3)必须明确规定处罚此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

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区别在于: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中的作用不同;

(3)从处罚上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认定时的区别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二)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三)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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