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联保贷款的保证责任期限有何规定
时间:2024-03-13 19:27:27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对联保贷款的保证责任期限有何规定

民法典对联保贷款的保证责任期限的规定: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协商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担保方法有哪些种类

民间借贷担保方法有以下种类:

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吗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义务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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