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时间:2023-12-23 12:58:12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借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借款按计划。借款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我们国家的借款是有计划的,它是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制订借款的范围、期限和数量的。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其资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银行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借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周转。企业要把借款用于购买必需的原材料、设备和其他适用、适销的物资。在生产销售产品后,应及时偿还借款。

(2)有物资保证。借款要有物资保证。是指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要与借款方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物资流通相结合,借款额度的增减与物资储备相适应。这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实现国家信贷计划平衡的必要条件。

(3)按期归还。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应及时归还贷款,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到期不能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贷款方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可依据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给予加收利息、停止新贷款、扣收延付赔偿金等处理。

二、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会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1)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3)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末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①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②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4)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三、企业借款时如何选择银行

企业借款选择银行时,重要的是要选用适宜的借款种类、借款成本和借款条件,此外还应考虑下列有关因素:

(l)银行对贷款风险的政策。通常,银行对其贷款风险有着不同的政策,有的倾向于保守,只愿承担较小的贷款风险;有的富于开拓,敢于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

(2)银行对企业的态度。不同银行对企业的态度各不一样。有的银行肯于积极地为企业提供建议,帮助分析企业潜在的财力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在企业遇到困难时帮助其渡过难关;也有的银行很少提供咨询服务,在企业遇到困难时一味地为清偿贷款而施加压力。

(3)贷款的专业化程序。一些大银行设有不同的部门,分别处理不同类型、行业的贷款。企业与这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合作,会更多地受益。

(4)银行的稳定性。稳定的银行可以保证企业的借款不致中途发生变故。银行的稳定性取决于它的资本规模、存款水平波动程度和存款结构。一般讲、资本雄厚、存款水平波动小、定期存款比重大的银行稳定性好,反之则稳定性差。

银行借款会计处理

1、短期借款的核算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人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短期借款”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短期借款”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片登记企业取得借款的本金数额,借方登记企业偿还短期借款的本金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

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归还借款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短期借款利息的金额。

借: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例如:某企业于2009年1月1日向银行借人短期借款20万元,期限半年,年利率为6%。利息按月预提,分季支付,借款本金到期后一次归还。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1)1月1日借入款项:

借:银行存款200000

贷:短期借款200000

2)1月末预提当月利息:

预提利息=200000×6%÷12=1000(元)

借:财务费用1000

贷:应付利息1000

3)2月末预提当月利息的会计处理同上。

4)3月末,支付本季度利息:

借:财务费用1000

应付利息2000

贷:银行存款3000

下一个季度的账务处理与上一个季度相同。

5)7月1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

借:短期借款2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

2、长期借款的核算

长期借款是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的。该科目贷方登记借入长期借款的本金数和发生的利息数;借方登记应偿还的本息数;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借款的外币折合差额若与固定资产改建有关,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人固定资产价值,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借款这一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1)长期借款取得时,以实际取得额入账。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将借款转入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装支出。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3)核算应予以资本化部分的利息,以发生的利息额入账。

借: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长期借款

4)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核算应计入当期损益部分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5)归还本息,以本息总额入账。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1)定期偿还的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定期偿还的长期借款是指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在借款使用期内,应按会计期间计提利息,这个会计期间一般以月为单位。

例如:某工,为建造仓库,向建设银行借入4年期借款4000000元,年利息6%,每月计息一次,该项工程于第二年末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于第四年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处理为: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借款——建设银行4000000

2)前两年由于利息发生在工程竣工之前,所以利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借:在建工程—仓库20000

贷:长期借款——建设银行20000

3)竣工交付使用后,利息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20000

贷:长期借款——建设银行20000

4)第四年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长期借款——建设银行4960000

贷:银行存款4960000

(2)分期偿还的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分期偿还的长期借款,是指一次取得长期借

款,在使用一段时期后开始分期偿还的借款。

例如:承上例,第=年来和第四年末各还全部本金的50%。

取得借款以及前三年利息计提的账务处理同上例,到第三年末本息共计2720000元,

第四年还需计提尚未还本金2000000元的利息120000元。

第三年末还本付息的账务处理结果如下:

借:长期借款——建设银行2720000

贷:银行存款

第四年每月计提利息的账务处理结果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长期借款——建设银行

第四年末还清率金和利息的账务处理如第三年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n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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