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向他人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8-18 17:52:01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管理制度。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枪支在这里。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客观上,由于主体的不同,本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在一段时间内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有偿出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借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者非法出借,就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犯罪主体不同而构成的犯罪标准也不同。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在实施非法出租和出借民用枪支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本罪,只能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确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实践中,如果枪支被非法赠送给他人,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借用枪支,因为行为人将枪支永久免费提供给他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枪支。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和麻醉注射枪。猎人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禁止出租、借枪、弹药,故意出租、借给他人。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其中对公务用枪采取配备制度,对民用枪支实行配置制度,并严格规定配备公务用枪和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出租、出借枪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正常管理制度,而且使枪支流散社会,造成隐患,增加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治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这里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本罪在客观方面因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二是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收取租金,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或民用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借给他人或单位暂时使用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出租或非法出借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非法出租枪支的行为,又实施了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此外,本罪因其犯罪主体的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标准也不一样。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只要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配备民用枪支的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了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的行为之后,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如果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虽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不严重的,也不构成本罪,只能依相应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理。这里的*严重后果,本法没有明文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指造成了民用枪支丢失,利用出租、出借的民用枪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等。实践中,还有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根据立法精神,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因为行为人是永久性地将枪支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出租、出借枪支、弹药,而故意出租、出借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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