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即可确认转让生效
时间:2023-09-13 21:16:38 1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即可确认转让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后并不意味着股权就会转让了。因为股权转让合同并不是一成立便生效。另外,如果股权转让没有经过规定的程序,即使合同成立也不一定就能够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股权转让需要提供的材料

1.出让方企业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

2.股权转让合同书;

3.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4.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

5.原公司章程;

6.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7.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授权委托书(转让双方)。

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可以反悔吗

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了,但是想要反悔,处理方式为:如果协议已经签了字,就已经合法成立了,除非合同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可以撤销协议外,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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