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证据的分类及其可能性
时间:2023-07-19 14:11:49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书证: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书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建议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物证: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等。

诉讼过程中哪些新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

“新证据”问题既是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难点问题,也是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新证据”的科学内涵,使“新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有效的适用,是当前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中国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批准,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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