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向成年人大学生贷款是合法的,但网贷贷款经营者向未满18岁大学生发放贷款是违法的。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网络借贷金融局备案需要哪些材料?
新设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是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地、组织形式等;
2、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4、合规经营承诺;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7、分支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的网站网址及相关APP名称;
8、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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