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
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专属人民法院有哪些
专属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专属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
专属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它和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但专属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系统中又具有特殊性,即专属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
二、不予批捕和不批准逮捕有区别吗
不予批捕与不批捕没有区别。
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应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如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还可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不符合逮捕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相关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刑事拘留严重还是批捕严重
批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嫌疑人已查清的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批捕决定,对嫌疑人实施收监等待公诉的具体行为。批捕是决定,逮捕是执行。所以批捕是更加严重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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