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包括哪些
时间:2023-03-13 17:30:21 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

一、专利是软文著作权么

著作权和商标权专利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它和专利权是不同的。

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作者基于作品享有著作权。且作品一经产生,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不需要申请。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原则,未经登记不影响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认为申请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才给予授权,此时申请人才对该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

但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也有交叉的可能性,例如软件。计算机软件即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一,也属于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计算机软件,既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

二、网络运行安全的一般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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