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停产停业的损失不是房东的,而是经营者的,房屋拆迁补偿就是房屋价值的补偿。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设备、仪器、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的运输成本;
2。设备、仪器、搬迁期间损坏和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期间的损坏成本;
4。停产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各项保险和其他社会资金;5。因征收企业关闭、解散后的职工安置费用;
6。为特定商业环境设置的牌匾和其他装饰品的报废和损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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