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的阐述
时间:2023-07-04 09:44:55 4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交通事故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犯罪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控制下进行的,就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假如是在新放任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交通事故逃逸了会受到什么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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