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际,为了让妻子多承担债务,男子居然请别人使用伪造的借条状告自己。近日,该名男子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帮助伪造证据的高甲、高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傅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了解,2007年9月17日,张某在与其妻沈某离婚之际,为了达到要其妻多承担债务的目的,指使高甲使用伪造的内容为“张某向高甲借款95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向萧山法院义蓬法庭起诉自己及妻子。
同日,张某出于同一目的,采用相同手段,指使高乙使用伪造的内容为“张某向高乙借款9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向义蓬法庭起诉自己和妻子,要求共同偿还债务。
同年9月21日,张某再次出于同一目的,采用相同的手段,指使傅某使用伪造的内容为“张某欠傅某129600元工程款”的欠条向义蓬法庭起诉自己和妻子。
义蓬法庭于2007年10月22日对三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沈某并没有提交能证明三笔借款是张某的个人债务的证据。义蓬法庭依据查明的情况于11月22日对三案作出判决:张某夫妇归还高甲借款95000元、归还高乙借款90000元、归还傅某欠款129600元。
沈某对判决不服,遂向杭州中院上诉。中院二审期间,沈某向萧山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证据对张某、高甲、高乙、傅某进行了侦查。结果四人均承认涉案借条、欠条系伪造,不存在双方之间借款、欠款的事实。杭州中院据此对三案进行了改判。
萧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致使人民法院作出多起错误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高甲、高乙、傅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案发后,四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帮助伪造证据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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