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若兼职职责为雇佣关系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在兼职岗位上与用人单位建立实质性的劳动约束关系,则该兼职收入可被视为工资薪金性质。在此种情形之下,兼职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资薪金所税的代扣代缴责任。而当个人同时任职于两份及以上兼职职位时,可能面临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计算问题。
2.劳务报酬所得:若兼职行为并不构成雇佣关系,而是以个体户身份提供专业劳务,此时兼职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应税务目予以论处。在此种情况下,支付方需协助个人进行自行纳税申报,并承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起点通常为每次收取款项逾800元人民币,税率设定为20%。
3.其它所得:
根据兼职所涉及到的具体事务性质,所得款项也可能归类至其他收益类型中,例如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不同类型的收益均各自具有特定的税率以及有关的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