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没有明确解释救助报酬的含义,但明确规定了救助报酬的限额和成本原则。一般来说,救助报酬是被救助方因救助方的行为而向救助方支付的款项。1910年公约首次提出了救助报酬原则。《公约》第2条规定,“每项取得有益成果的救济活动都有权获得公平报酬。如果提供的服务没有产生有益的结果,则不应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支付的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由此可见,成功救援的效果是救援者确定和获得奖励的基础。如果没有效果,就不会有回报,不管花费多少人力物力。对此,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也作了详细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价值。中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实际销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卸货、储存、运输、运输等费用后的金额,估价和销售。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获救的个人物品和旅客获救的行李的价值。救助报酬与救助费用不同。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和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但是,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和中国《海商法》第182条的规定,在救助构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危险船舶和货物时,如果救助方未能成功救助并减少或防止环境污染,尽管没有救助报酬,(三)报酬的含义
中国海商法第185条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不得向被救助人要求报酬,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被救助方取得的救助金中合理份额取得救助金。”自古以来,在海上救助中,救助人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救助主体。救助人只救过人的生命,未独立成功救助其他海上财产的,无权向被救助人收取报酬。但是,为了防止救助方忘记自己的义利,他只关心财产,而忽视人的生命,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1.《海商法》第174条规定,海上救生是船长的义务;2.在确定第180条所述救助报酬时,应考虑到拯救生命的技能和努力;3.根据第185条,在同一次救援事故中,生命救援人员可分为财产救援和环境救援的救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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