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如何处罚,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29 06:06:56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如何处罚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三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是不允许驾驶的,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并通知所有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n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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