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依照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举证期限
(一)请求人举证期限。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二)专利权人举证期限。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二、专利无效宣告的条件
(一)提出时间:在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提出方式: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三)交纳费用: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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