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3-06-30 20:34:40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开展存款业务,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批准设立资金池以吸收社会大众存款的,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P2P网贷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提供个人借贷联系的服务,若平台介入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可被控制的资金池,实质上就相当于在网贷平台在吸纳存款以放贷,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P2P平台应该具备的资质

1、ICP经营许可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P2P网贷业务。

2、银行存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P2P平台资金需要银行存管。

3、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也就是网站定级保护备案。

4、存量超标资产消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5、其他

还有根据银监会官网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超级放贷人模式的债权转让需要停止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秩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不另要求特定目的。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成立集资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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