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作者与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关系。录音制作人使用他人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录音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本规定属于“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不得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录音,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视频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视频产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人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创作的作品的,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应当与表演者订立合同,支付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报酬录音录像制品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收取报酬。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本产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全文4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