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未举证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仍应支付理赔款。11月22日,某保险公司被判决向江某支付理赔款11493元。
今年2月3日,江某的货车在万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赔偿限额5万元。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单用电脑打印了五条特别约定,其中第五条内容为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5月16日,江某的货车发生事故,造成货损34709.3元。某保险公司在向江某理赔时以车上的货物中有价值14367.3元的瓷器属于易碎品,按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不予以赔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某保险公司未举出已向江某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据此,法官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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