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定作人不承担承揽关系出现的伤亡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伤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劳务关系发生职业病怎么赔偿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人员在工作中患有职业病的,按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由用工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定作人责任在实践中承担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定作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第二,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由承揽人单独负赔偿责任。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并无过失时,则由该承揽人单独负责,与定作人无关。如果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不依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别出心裁,致加害于第三人时,则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过失没有因果关系,即有过失而不具原因力,定作人不负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作人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1、定作人需有过失。定作人的过失是定作人责任的主观要件。定作人的过失包括定作过失、指示过失和选任过失。
2、承揽人执行了定作人存在过失的承揽事项。所说承揽事项,是指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定作人责任中,是否为承揽事项应以合同约定确定。
3、需有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造成承揽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损害;
二是承揽人自己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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