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答复期限已延长
时间:2023-11-05 12:10:06 2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场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若能够当场答复,行政机关应立即给予答复。若不能当场答复,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应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工作日。同时,如果二十日内不能答复,则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延长期限,并重新计算二十日的答复期限。因此,对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规定,如果政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重新计算答复期限,以保证政府及时、准确地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无论能否当场答复,都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工作日。如果二十日内不能答复,则需要向申请人说明延长期限,并重新计算二十日的答复期限。因此,政府应积极回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需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重新计算答复期限,以保证及时、准确地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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