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采砂公安有管辖权吗
非法采砂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是违法的,由河道管理部门进行管辖,如果是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二、海砂开采应当依法办理用海、采矿手续
海砂开采既涉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也必不可少地要对相应海域进行使用。前者受《矿产资源法》的规范,主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后者则受《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海洋法律的调整,主要由海洋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近些年来,两部门对海砂开采都出台了具体规定,为依法管理海砂开采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是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2012年底国家海洋局相继颁布了《关于在全国推行招拍挂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和《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明确规定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同时,要求在出让之前,科学选划用海区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于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海洋生物栖息地等禁止实施海砂开采用海活动。
二是采矿权的取得。海砂作为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海砂必须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总体来看,海砂采矿权的管理较为严格。2002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从严控制海域建筑用砂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在海域勘查、开采建筑用砂活动”。2007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中对海砂采矿权的出让进行了细化,明确对海砂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海砂采矿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